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DV-114-補-301-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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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潘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政雄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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