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308-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陳雅玲 陳雅俐 劉新変 劉材 劉明得 劉新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567元(按 :系爭456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乘以原告權利範圍1/12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