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4-補-3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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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溫鋒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建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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