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V-114-補-310-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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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敏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7,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