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318-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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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林建志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李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990元,是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2,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