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4-補-321-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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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甘志豪 甘媽力 張瑋珊 甘乙妏 甘佐祥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被 告 甘鶴彬 劉慶忠律師即甘財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700元【計算式 :116.84平方公尺×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500元=2,044,7 00元;占用面積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 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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