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補-330-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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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吳武田 被 告 趙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1分之1),於民國113年8月31日買賣關 係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應以上開土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所載提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76,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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