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4-補-331-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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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吳翊熊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少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 萬861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 萬16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及同段197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建物,於民國113 年7 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訴外人吳淵所有。依上開說明,原告以土地、建物永久占有之回復作為訴訟標的部分,該部分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8616元【計算式:0689地號土地面積6.93㎡ ×114 年土地公告現值18,300元/㎡+0690地號土地面積70.59 ㎡ ×114 年土地公告現值18,300元/㎡+0197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00,000 元=1,718,616 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 萬8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 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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