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補-333-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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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許芃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901元 (計算式:本金231,541元+起訴前利息85,543元+已核算未受償 利息774,8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