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補-336-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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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璨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献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禾力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4,043元及新臺幣(下同)324,0 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則依起訴時即114年3月21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匯 率33.27計算,原告請求之本金為9,441,411元【計算式:274,04 333.27+324,000=9,441,41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上 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20日前之利息為131,921元 【計算式:9,441,411102/3655%=131,921】後,總額為215,79 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73,332元,應繳裁判費113, 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