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補-338-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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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陳蔡金鑾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蔡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的 7分之5(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如附表所示,應核 定為10,836,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900元 1,362.44 被告應有部分2分之1的7分之5 6,763,54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100元 1,606.05 被告應有部分2分之1的7分之5 4,072,484元 合計 10,836,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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