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340-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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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盈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珊鈴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6,986,002元,加計其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53,340元(詳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39,34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527,002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3月20日 5% 50,070元 2 利息 459,000元 114年1月28日 114年3月20日 5% 3,270元 小計 53,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