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補-341-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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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林駿杰 被 告 曾鉦益 曾榮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4,321元【計算式:1 ,650,000元+36,827元+2,083元×18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 ,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