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補-344-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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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楊萬祥 被 告 張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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