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4-補-353-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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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吳忠衛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 訴字第17號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 被告登報道歉或折算賠償金額,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屬於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請求 折算賠償金額部分,則未陳明金額,應待原告補正後再行補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就登報道歉之 請求部分,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5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