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363-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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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真心聯合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招雄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信鮮水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0,600元,是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