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367-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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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蔡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 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25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臺南市○○區○○段)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 (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000地號土地 5,500 27 1/6 24,750元 2 000地號土地 5,500 810 1/6 742,500元 合計 767,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