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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36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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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林福長 被 告 林添陣 林添石 林日勝 林勝雄 林勝煌 鄧莉榛即林進發之繼承人 林家宏即林進發之繼承人 林亦柔即林進發之繼承人 林清祥 林清霖 林建業 吳美玲 林緞 林敏華 林敏玉 林敏貴 林添福 林昇輝 林家葦 林佳樺 林和明 林坤棋 林坤明 林嘉揚 林彩秀 林美珠 林美麗 林美芳 林偉豪 林妤萱 林妤亭 林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分割土地8筆,於起訴時依其面積、權利範圍、公告 土地現值計算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1,175,903元,並據以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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