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4-補-40-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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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杜明星 被 告 李智雄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343元【計算式:1,664,688元(返還土地部分)+134,655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20,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