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4-補-43-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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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臆錚 柯承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原 告 柯瓔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75,256元【計算式:5,000,000元+10,270,256 元+3,015,000元+6,000,000元+11,000,000元+2,000,000元+2,44 0,000元+350,000元=40,075,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0 4元(本院按:於民國114年1月8日繫屬本院,應依000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加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