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4-補-49-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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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王培珍 被 告 群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5,15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