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V-114-補-52-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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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吳慧馨 上列原告對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 銀行)、王麗雲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96年12月10日經臺南市政府東南地政事務所(下稱東南 地政)東資地字第167620號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 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權利人花旗銀行、債權額比例 全部、存續期間87年5月4日至117年5月4日、債務人王麗雲、設 定權利範圍950分之9(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花旗銀行應將系爭土地以96年12月10日東南地政東資地字 第167620號辦理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查系爭土地之價 額,依11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5,812,628元(計算式:275.48 平方公尺×21,100元=5,812,628元),其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擔保 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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