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4-補-55-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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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複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7,05 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77,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 ,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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