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4-補-58-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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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蔡財教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蔡進丁 蔡志峰即蔡加油 蔡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丁等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而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均 為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47,299元【計算式如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土地總面積:567.15+92.2+9,858.66+1,617.13=12,135.14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12,135.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4,247,299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