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V-114-補-59-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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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俞助明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 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 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2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前訴訟 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核定之,應徵收再 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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