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補-6-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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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胡丰閩 胡華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星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大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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