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補-62-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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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黃欽羣即全合室內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許文仁律師 被 告 原色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587元(即本金及 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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