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4-補-63-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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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葉子涵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5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