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4-補-64-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李春德 被 告 梁家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90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00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系 爭土地及房屋價額加總,應核定為1,393,100元(計算式:76㎡( 面積)×15,000元〈土地公告現值〉+253,100元〈房屋課稅現值〉=1, 39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