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4-補-65-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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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符曉豪 謝婉欣 林雨聖 林盛霖 呂士宏 朱明宏 林佳潔 張博勛 劉彥佑 劉玫君 蘇嬿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2,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