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4-補-70-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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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林芳如 被 告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之 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因董事或清算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 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 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 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