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4-補-75-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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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楊原仲 楊進展 楊明珠 楊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陳秀珠(即楊英郎之繼承人) 楊舜文(即楊英郎之繼承人) 楊劼夌(即楊英郎之繼承人) 黃志芳 黃志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而原告應有部分比 例均為8分之1,且該地面積為7,706.22平方公尺,於起訴時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18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 卷可稽(見調卷第41至4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7 8,39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706.22㎡公告土地現值1,318 元/㎡原告權利範圍(1/8+1/8+1/8+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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