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補-78-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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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徐世宗 被 告 顏豊展 顏董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8,377元( 計算式:本金984,000元+起訴前利息1,904,377元=2,888,37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