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補-8-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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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劉鎔英 林琪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楊碧華、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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