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4-補-83-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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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吳昭宗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奕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