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補-85-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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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秀鶯 陳永昌 陳艷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秋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 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