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補-86-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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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謝奇宋 被 告 和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麗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召開之和緯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無效,而系爭會議所為之決議涉及和緯社區規約之修改,包括管理委員選任之方式,以及住戶拒絕就任管理委員而得增收管理費等事項,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又原告就系爭會議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尚屬不明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