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補-87-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軒轅神宮 法定代理人 黃水稻 被 告 臺南市第103期鎮安(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原告 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7日第25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案:同意依地政局113年2月7日南市地開字第1130247385 號函,辦理軒轅神宮土地分配調整案,並將分割後1848-1地號面 積16.27㎡抵費地贈與予臺南市政府。」,關於重劃後份配予原告 之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核其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訴訟 ,且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原告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 為何,原告復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