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補-88-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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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楊世豪 被 告 嘉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00號 建物房屋內1至3樓排水管管線內殘留之水泥等異物排除及置換水 管,嗣陳報原告上開聲明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