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4-補-89-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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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陳賜鴻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被 告 陳南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9,3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土地面積3,03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 2=4,399,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