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V-114-補-90-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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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方文道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被 告 方憲忠 方英生 李丹 方玉花 方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7,350元〔(570. 96+396.52)×17,000×44/500=1,447,35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