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補-91-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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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方佳雯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