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4-補-93-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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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蔡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秀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5,48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