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4-補-96-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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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侯嘉彰 侯霽容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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