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親-7-20250227-1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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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7號 原 告 丁○○ 戊○○ 己○○ 庚○○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當事人能力之被告,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渠被繼承人乙○○與被告丙○○之收養關係 存在,惟被告丙○○早於民國36年10月14日已死亡,有除戶謄本1件附卷可稽,是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者為被告,顯於法不合,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