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4-訴聲-1-20250108-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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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正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間請求確認理事長關係存 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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