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V-114-訴聲-2-20250305-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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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春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家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為此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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