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4-訴-10-202503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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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崇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巧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 4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