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4-訴-101-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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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方焌唯 被 告 徐群 陳柔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完整年籍資料及 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對被告甲○起訴,惟年籍資料 並未詳載,且無其他足資辨別之年籍資料,無法特定被告之身分資料,有原告該份起訴狀在卷可查(見補卷第13頁)。原告雖另聲請本院向臺南市立佳里國中函調被告甲○(出生日期:77年12月3日)之年籍資料云云,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甲○與臺南市立佳里國中之關係及函調之必要性,本院自無從發函調取上開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以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姓名「甲○」及其出生年次「77年」為條件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查資料亦不存在,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基上,原告起訴之被告甲○,實無法特定確實之年籍資料,不符合起訴之要件,而無法對之為合法送達。綜上,原告本件起訴,顯無法對被告甲○為合法送達,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且因本件被告甲○不明乙節,已有礙訴訟程序適法進行,因此,有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揭事項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對被告甲○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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