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訴-103-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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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江意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記載訴之聲明,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就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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